高空作业车的技术要求
阅读:4791次 发布时间:2022-12-26
     一、总体要求
    (1)高空作业车外娜尺寸总长<=14.5m,总宽(不包括后视镜)<=2.5m、总高<=4m.总长、总宽、总高应不超过设计值的0.5%;
    (2)高空作业车最大总质量不得超过选用底盘的规定,最大轴载质量不超过设计值的3%;
    (3)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、制动距离,嗓声及发动机废气排放应符合‘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;
    (4)作业高度>20m的作业车应备有对讲设备,作业高度<=20m 的作业车,作业斗与下边底座内同时可用声音信号联系,允许使用汽车的声音信号;
    (5)作业车底盘部分的技术要求.应符合底盘生产厂的规定。
    二、抗倾覆稳定定性要求
    (1)水平面上的稳定性:作业车置于坚固的水平地面上,外伸支腿固定作业车.作业斗上升至整车处于允许的最差趋定状态下,作业斗承载1.5倍的额定载荷,作业车应达到静载趋定性要求;
    (2)斜面上的稳定性:作业车(垂直升降式除外)在特定的形式下使用时,作业斗承载1.33倍的额定载荷,整车位于倾斜5度角易引起倾翻的斜面上,允许外伸支腿调整.作业斗应达到静载稳定性要求。
    三、安全要求
    (1)作业斗及升降机构承载部件所用的塑性材料,按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计算,结构安全系数不小于2;按非塑性材料最小强度极限计算,结构安全系数不小于5。
    (2)确定结构安全系数的设计应力,设计应力是作业车在额定载荷下作业并遵守操作规程时,结构件内所产生的最大应力值。设计应力还应考虑到应力集中及动力裁荷的影响。如有链条或钢丝绳承受额定载荷时,按最小强度极限计算,链条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。
    (4)所有液压系统关键部件的最低破裂强度至少为系统设计压力的4倍。
    (5)按性能标准(如按额定流量、压力,寿命、压降、转速、扭矩及速度等性能参数)确定的所有液压系统零部件,其最低破裂强度至少应为系统设计压力的2倍。
    四、安全防护装置要求
    (1)装备有上下两套控制装置的作业车,上控制装置应设在作业斗上或其侧面,使操作者易于控制,并应防止碰损或误操作。下控制装置应共有上控制装置的功能,并应具有超越上控制装置的作用。
    (2)所有方向控制的操作方向都应与控制的功能运动方向相一致,当松开控制柄时,应自动回到"停"或中间位置,而且不得因振动等原因离位。
    (3)应装有紧急停止装置,并置于操作者应急的位置,在误操作情况下,该装置可有效地切断所有动力系统。
    (4)用液压或气动作用的支腿或稳定器时.应有防止液压或气动管路发生故障时回缩的安全保护装置。
    (5)作业车主动力失效时应具有辅助下落装置或措施。应装有防止倾翻的警笛或其它报警装置。各种动作的终点位置应设有限位装置。
    (6)电气系统应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,在整机起动线路中设有切断电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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